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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师岗位职级工资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资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9-01     点击数量:57

为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我校各院、系聘请了来自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我校专职教师(A类合同),现对有关薪酬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任职资格。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含3年),并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行业工作人员,且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评估,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引进为专职专业教师。

二、凡由企业进入我校任教的专职专业教师,原则上其薪酬与教师系列相同层级一致。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性,具体操作程序为:

1.由学院根据该教师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关于该教师薪酬的意见报告。(中级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认定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政府授权的发证单位的网上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认证。)

2.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申请,并依据其最高学历、在企业工作年限及所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本人所具有的经查询认证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业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其工资具体等级。

3.该教师工资级别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即按我校现有教师职级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三、来自企业的专职教师如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可按学校现有规定享受“双师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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