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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

资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7-09-01     点击数量:26

为适应学校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

(一)学校在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工人等均实行每周5天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的坐班工作制度(不含部分另有规定的岗位)。

(二)专职教师

1.凡兼任政治辅导员工作的专职教师实行每周5天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的坐班工作制度。

2.不实行坐班制的学校专职教师按工作任务考勤,每周五下午(1:004:00)为学校统一的教研活动日,实行考勤,凡无故缺席者做旷工处理。

3.新进校任专职教师的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工作第一年实行坐班制,其基本工作量(每周8课时)中,可安排50%的工作量(每周4课时)听课。

(三)上班时间

日班:800——1615   (含午餐时间)

三班制: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员工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工作。

二、管理职责

(一)校人事处是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考勤工作的指导和汇总统计。

(二)各院、系、部、处、室、馆、中心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主要负责人,为做好工作可指定专人协助负责本部门的教职工日常考勤工作(含迟到、早退),做到认真考勤,如实上报;各级干部以身作则,校级领导的考勤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各部门于每月20日填报“员工考勤表”交人事处汇总。

 

三、基本规定

(一)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二)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待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也应电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上班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假;

2.员工请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内可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中层干部请事假必须向分管校长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请假二天以上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事假扣薪办法

中层干部:每天扣除60元;

一般干部(专职教师、政治辅导员):每天扣除55元;

技术工人(维修工、司机、以工代干):每天扣除50元;

普通工人:每天扣除45

(三)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学校保健站或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指定的医院)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请病假时,也应填写《请假单》;

3.由学校交纳“四金”的专职教师、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等的病假,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

4.退休(含协保、内退、镇保)后返聘为我校的专任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壹个月(含壹个月);非连续病假,壹学期内累计超过贰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扣薪办法

中层干部:每天扣除39元;

一般干部(含专职教师、政治辅导员):每天扣除36元;

技术工人(维修工、司机、以工代干):每天扣除33元;

普通工人:每天扣除30

(四)寒假、暑假按学校规定假期放假。女教职工产假与寒假、暑假、国定假期重叠的不再增补休假期。寒假、暑假均为带薪假期。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书可请婚假三天。达到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的初婚者可增加婚假一周。

(六)关于女教职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我校《专职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

(七)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二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八)加班: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作调休处理(附件一),调休由各部门在一学期内自行安排。需发放加班费的,由分管校长批准后,事先报校人事处备案(附件二、三),学校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四、违规处理

(一)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故缺勤,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补假,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自行离职处理,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教职工在试用期(实习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者,视影响工作情况相应延长试用(实习)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2006320日公布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及200766日“关于考勤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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