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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岗位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

资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04     点击数量:25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以下岗位、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聘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具备相关证书或证书不在有效期的,务必及时补齐。否则,学校可以调离其工作岗位或者解聘。

一、录用职工体检标准

为了保障学校招聘身体健康的职工,同时为以后学校内部健康管理打下基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订如下录用职工体检标准。

第一条  对新录用的合同制职工,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

第二条  各类合同续签时,下列体检指标适当放宽标准:

(一)血压控制在下列范围又排除危象的,合格。

收缩压90 mmHg ----160 mmHg

舒张压60 mmHg ----96 mmHg

(二)血糖小于9,合格。大于9,不适合担任辅导员、晚间值班工作。大于10不合格,不签各类合同。

(三)各种急慢性肝炎

ALT高于100,必须离岗检查治疗,三次正常属合格。

ALT高于正常值小于100,排除脂肪肝的,可以不离岗进行检查治疗,是否续签合同视工作身体状况酌情而定。

(四)其余标准参照新录用的合同制职工体检标准。

第三条  被新录用的合同制职工,必须在合同签订前提供三甲医院体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合同试用期满,否则不予转正,并按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第四条  新录用的劳务性质用工,参照上述第二条标准执行。

第五条  以上条例解释权归人事处、总务处(保健站)。

二、需要持证上岗的岗位

1.专职和兼职教师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2.会计人员应凭《会计证》上岗;

3.医师和护士必须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才能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4.维修电工、汽车驾驶员、锅炉操作工等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5.学校需要但本人暂不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按学校规定的审核程序批准认可后,方可上岗。

三、资格证书的办理及费用

1.以上各种专业的人员,在应聘时就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2.专职教师首次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其培训费、考试费和办证费均应自理;竞聘上岗的外籍教师其工作签证费需自理。

3.所有受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资格证书的到期换证、验证费用由学校支付。

4.需参加资格证书到期换证、验证参加培训的人员,按培训通知单规定,学校给予3天以下的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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