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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

资讯来源:人事处    发布时间:2016-05-04     点击数量:3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女教师生育期间各项假期管理工作,便于教职工了解、掌握、使用各项假期,现根据《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项假期及工资待遇作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1.教师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继续工作确有困难,经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2.享受产假的期限,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期限为准。

3.教师产假期间学校暂停工资发放,由社保中心给予发放,四金由学校给予续缴,需个人承担部分仍由教师个人承担。

4.教师产假休满正常上班后,学校恢复教师工资,并按本学期实际工作周给予核定工作量。

5.教师产假休满结束如逢学期期中,教师有困难不能正常上班且本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系(部)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可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六个半月)。下个学期正常上班的教师,给予享受该学期寒(暑)假,下个学期仍请哺乳假的教师,不享受该学期寒(暑)假。按本规定享受的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6.教师产假休满两个月后,如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则可视本人身体恢复情况适当提前上班(受聘),但每周一般不超过10课时。产后不满两个月一律不准安排工作。

7.教师产假期间一旦受聘上课,学校提前恢复教师工资,按正常上班规定计算酬金,每周超过10课时则按“超工作量” 酬金标准计酬,不足工作量的按标准扣除课时酬金。

8.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根据学校教师及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9.本校其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参照专职教师办法实行。

10.本规定所指教师(女职工)均以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前提。

11.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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