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手册
教
师
手
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编
目 录
一、师德、师风建设
二、日常教学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
关于加快学校“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27
关于我校教师参加市教委“产学研践习计划”几点补充意见... 33
关于来自企业的教师岗位职级工资实施方案的补充意见... 39
四、劳资人事管理
东海学院是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应用型人才的院校,广大教师的师德规范和师表形象,对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为了正确引导和严格规范学校师德建设,弘扬高尚的师德风范,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特制定公约如下:
一、 热爱祖国 忠诚教育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树立科学人生观和价值观。
2.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认真教书,积极育人,把自己的聪明才智奉献给教育事业。
二、 遵纪守法 为人师表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做学生的表率。
4.加强组织纪律性,准时上课(班),不迟到,不早退,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坚决杜绝各类教学事故。
三、 严谨治学 钻研业务
5.努力钻研业务,治学态度严谨,学术上高标准、严要求,锐意进取,勇攀高峰。
6.增强质量意识,提高教学的有效性,努力把最新的知识和成果传授给学生。注重教学方法的改进和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7.重视科研,勇于探索创新,依托学校多专业优势,争取更多的科研成果。
四、 敬业爱生 教书育人
8.热爱学生,诲人不倦,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全面关心学生成长。了解学生、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9.教书尽心,育人负责,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积极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 举止文明 以身作则
10.积极参与学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勇于劝阻校园不文明现象,努力美化、净化校园环境。
11.仪表端庄,举止得体,谈吐文明,语言规范,诚实守信,言行一致,显示良好的
教养和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体现教师应有的人格魅力。
2000年初订
教师工作规范
为了适应我校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建设一支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良好的教师队伍,保证教学、科研、教书育人等任务的完成,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教师工作规范。
一、总则
l.教师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热爱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2.教师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关爱学生,教书育人。
3.教师应严谨治学、刻苦钻研、认真备课、勇于创新,树立良好的教风,积极完成教学任务,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4.教师必须在“双师双教”上下功夫,即具有“双师素质”或成为“双师型”教师,既能进行职教专业教育教学,又能通过“课程思政”,进行育人教育。
5.教师应服从工作需要,关心集体、团结协作,积极发挥团队作用。
二、以教学为主的教师
助教
1.每周完成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2.承担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训课、习题课等教学工作,协助主讲教师指导课堂讨论、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公共课助教应能逐步承担讲授任务。其他课程的助教经院长或系主任批准后,也可以担任部分讲授任务。在评聘讲师前,能独立讲授一门课程,
3.参加实训室建设,参加组织和指导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等方面工作。
4.助教必须上好一次以上公开课,才可在导师(或高年资教师)指导下开课。
5.在完成教学工作任务同时,应积极参加科研工作,在评聘讲师前应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一篇以上论文。
6.进行外语、计算机等业务进修,并达规定要求,按需要进行本专业业务进修和有计划地进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7.担任一年以上辅导员或兼职思政教师工作,这是我校申报讲师职称的必要条件,在此期间要深入班级、寝室了解学生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优良学风。
8.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到基层或行业第一线参加强化专业技能的基本训练。乐于参加社会公益工作。
讲师:
1.每周完成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一定的科研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2.系统地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组织课堂讨论、指导教育教学实习,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担任实训室的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训教学工作,编写实训课程教材或实训指导书,革新实训手段,充实新的实训内容。
3.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训课、实习课等教学工作。
4.根据工作需要,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助教或进修教师。
5.参加科研工作,包括专业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每三年至少有一篇学术论文在公开出版的期刊上发表,或每二年至少有一篇正式发表的教学研究论文。论文只计算第一、二作者,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以1/2篇计算(下同)。作为主要完成人,通过校级以上鉴定的一项科研项目,可视同公开发表一篇学术论文。
6.根据需要,进行本专业业务进修和有计划进行高一层次学历进修,获讲师职称后的二年内,须成为“双师素质”教师。
7.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深入学生中间,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的,培养优良学风。
8.参加社会生产实践,面向生产实际,深入基层和行业第一线,了解和熟悉本专业领域的新知识、新技能和发展趋势。主动承担学校和部门的社会公益、社会兼职工作。
副教授:
1.每周完成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一定的科研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良。
2.系统地讲授两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参加指导教育教学实习和社会调查。
3.根据工作需要,担任课外辅导、答疑、批改作业、辅导课、实习课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
4.指导青年教师进修或担任培训青年教师的教学工作。
5.掌握本专业发展动态,积极参加各级教学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获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6.凡未获“双师型”教师称号者,需在二年内获此称号。
教授:
1.每周完成不少于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优秀。
2.系统地担任两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或者技术基础课,组织课内外辅导、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3.积极承担指导助教或进修教师的工作。
4.主持或参与本专业的学科建设工作,掌握本专业学术动态和发展前沿,根据高职高专教育教学的特点,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积极承担具有较高学术、技术水准的研究课题和研究解决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比较重大问题。每年应主持或参加一项科研(或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或至少有1篇论文正式发表在公开出版(有刊号)的学术刊物上(论文篇数计算方法同上)。
5.应积极组织撰写或编写适应高职教育教学需要的著作、教材等。
6.凡未获“双师型”教师称号者,需在二年内获此称号。
本工作规范由人事处、教务处分别归口解释。
2016年1月再审核
课堂教学秩序管理六项规定
为确保正常课堂教学秩序,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对教师提出以下管理要求:
一、学生上课应做到“三带三不带”(带笔、教科书、笔记本;不带手机、游戏机、食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行为不得影响课堂教学和他人学习。
二、学生每次上课实行考勤,考勤结果和课堂表现与平时成绩挂钩,且占平时成绩50%。迟到或早退三次,按缺课一次计。
三、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二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且必须重修。任课教师须填写“取消考试资格通知单”交给教务员,由学院教务员落实课程重修事宜。
四、上课时,不得吃东西、就餐;不得接打电话;不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
五、任课教师要认真备好课,坚持教书育人原则,精心组织课堂教学。做好学生考勤记录,并向学生公开。上课时不得坐着讲课,不得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其他事情。
六、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秩序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全面管控课堂教学秩序。所教班级课堂教学秩序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内容之一。
教务处
2015年2月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与学校日常管理,以进一步提高我校师资队伍教书育人水平,同时使我校教师教学考核奖的发放更为科学合理,现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考核内容
由于教师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内容包括教师本人日常课堂教学、学院层面教学教辅工作以及教师本人的教研和科研工作三大部分,故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应主要涵盖以上三大方面。
基本方面 | 考核点 | 比例 |
日常课堂教学60% | 1.课堂教学 | 40% |
2.学生作业布置、批改评阅 | 15% | |
3.教师接待日值班情况 | 5% | |
院级层面教辅工作25% | 1.参与专业建设和发展工作 | 10% |
2.参与监考工作 | 8% | |
3.参与学院其他教学及社会活动(含周五出勤率) | 7% | |
教研和科研工作15% | 1.承担学校中长期教学建设项目 | 7% |
2.承担教委科研项目(含青资项目) | 5% | |
3.承担校级科研项目 | 3% | |
加分项 | 1.解决获企业认可的生产实际问题一项 | 10% |
2.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一项 | 10% | |
3.承担市级科研课题 | 5% | |
4.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 | 10% | |
5.公开出版刊物一篇或校本教材(20万字左右) | 5% | |
6.发表于核心刊物论文一篇 | 5% | |
7.发表于CSSCI、SCI、EI论文一篇 | 8% | |
8.出版专著一本 | 12% |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目前这三大方面的主要考核内容及比例分配如下:
二、考核办法
1.教师须遵守学校公布的师德规范,在师德方面违纪违规的实行一票否决。
2.专职教师的积分获得情况与年终考评相联系,是年终考评的基本参考之一。凡连续两年积分排名在学院前三位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通报表扬并奖励,以资鼓励。
3.教学考核奖以学期为单位发放。凡符合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女教师,除产假外,其余按实际工作月份发放。凡参加全脱产的国内外访学(含课程研修)、产学研项目者,不享受此奖。
4.凡被教务处处以二、三级教学事故者不得在该学期获优;凡发生一级教学事故者,一票否决,该学期为不及格。
5.每位教师的基本分达到70分后,加分项才有效,没有达到者加分项无效。
三、以上是学校层面上的原则性规定,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执行规则,每学期末将每位教师考核后的应发放数经校质管办、督导室审核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批,以便考核奖励及时进工资卡。
四、各学院执行情况将由人事处、教务处、质管办、督导室负责抽检。有关每位教师的值班时间表须在开学第二周报人事处、教务处,以利于学校有关部门随机检查。
2017年3月28日
院长、部主任岗位职责
一、领导和主持本部门行政工作,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校的决定、规章制度,组织并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
二、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主持制定本部门教学、科研、发展规模、课程设置、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学术交流等行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落实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指挥、协调教学运行工作,搞好教学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抓好课程建设、教研室建设、学风建设,教风建设,制定教改方案并组织实施,切实保证教学质量。
四、管理本部门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科技推广、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组织审查科研项目,鉴定科研成果,评价学术论文,审核课程教材。
五、认真搞好教职工队伍建设。按照管理权限,做好教职工的聘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抓好教师梯队建设,培养好专业带头人。
六、负责本部门经费预算,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七、关心本部门教职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协同党、团组织做好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开展高职教育理论的学习、讨论、研究工作,把高职教育的要求贯穿到每位教师的教学活动之中,真正培养高职人才。
八、组织、检查本部门人员全面履行工作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考核、奖惩制度。
九、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院长、部主任须全职工作,除日常工作外每周需完成一定课时数,原则上不超课时,确因工作需要超课时的,按“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计酬标准”计酬(见《关于教学工作量及报酬的若干规定》。
十一、由董事会对年终工作考核优秀的院长、部主任进行奖励。
2016年1月再审核
教学工作是衡量教师工作的重要依据,教学工作量是对教师进行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方面。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专职教师教学工作量
(一)基本工作量
1、专职教师的基本工作量核定为:
公共课教师 12课时/周
体育课教师 14课时/周
专业课教师 10课时/周
(实训员:主带8课时/周;辅带12课时/周)
2、专职教师基本工作量的学期总量均以17教学周进行核算。
3、专职教师超基本工作量的酬金标准为:
助 教 65元/课时; 讲师 70元/课时;
副教授 75元/课时; 教授 80元/课时。
4、因个人原因没有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按相应职称专职教师超基本工作量酬金标准从工资中扣除。
5、进校第一年的教师和经批准减免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在限定时间内若未完成基本工作量的,原则上不扣工资,但要取得超工作量津贴,必须超过基本工作量(按学年计算)。
(二)考核工作量
1、专职教师的考核工作量核定为15课时/周。
2、专职教师全学年应完成510课时(15×34),是其学年考核优秀的必要条件。
3、考核工作量的课时,以完成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或实践教学)学时为准。参与教学计划之外的教学活动,经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核认可,方能折合一定的教学课时纳入考核工作量。
4、专职教师一般不能同一学期开三门以上课程,且每学期的教学工作量一般不超过18课时/周(公共课20、体育课22),超过规定课时按50%计酬金。
二、外聘教师教学工作量及酬金
(一)工作量酬金标准:
教授 95元/课时
副教授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一级证书人员 90元/课时
讲师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人员 80元/课时
助教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三级证书人员 75元/课时
具有技术等级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职业资格等级(中级工)证书人员
70元/课时
在读博士生或未获得人事部门相应的技术职称的人员 65元/课时
(二)在我校连续兼课三年以上的外聘教师,教学工作规范、教学效果优秀,经考核审批后,其课时酬金相应地增加5元/课时。
(三)外聘教师一般不能同一学期开三门以上课程,且未退休的外聘教师每周兼课不超过12课时,已退休的外聘教师每周兼课不超过18学时,超过规定课时不计酬金。
(四)学校不聘任超过70周岁的外聘教师任课。因特殊需要,须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三、教学工作量系数
(一)教学工作量系数根据授课学生人数的多少确定。
(二)教学工作量系数界定表
课程类型 | 学生人数 | 教学工作量系数 | |
艺术类专业课及各专业C类课程(纯实践课程) | <20人 | 0.8 | |
20-30人 | 1.0 | ||
31-35人 | 1.1 | 若配辅带 按1.0计算 | |
36-40人 | 1.2 | ||
41-45人 | 1.3 | ||
46-50人 | 1.4 | ||
51-55人 | 1.5 | ||
体育类 | <25人 | 0.8 | |
25-29人 | 0.9 | ||
30-35人 | 1.0 | ||
36-40人 | 1.1 | ||
其他课程 | <20人 | 0.8 | |
20-24人 | 0.9 | ||
25-29人 | 0.95 | ||
30-40人 | 1.0 | ||
41-50人 | 1.1 | ||
51-60人 | 1.2 | ||
61-70人 | 1.3 | ||
71-80人 | 1.4 | ||
81-100人 | 1.5 | ||
101-120人 | 1.6 |
(三)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工作量系数界定,以参加考试的学生数为准。
四、实验、实训、实习带教工作量
(一)凡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实验、实训、实习(毕业实习除外)带教教师的工作量,以教学计划中的学时数为准。因设备等原因需拆班进行的,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经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二)校外采风带教教师的工作量为5课时/天。辅导员上班时间津贴50元/天(双休日105元/天),过夜享受夜值班津贴70元/天。
(三)联系、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并评阅毕业实习报告的教师,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其工作量为3课时/生。该工作量酬金由各院系从学校下拨的学生毕业实习经费中支出,并计入教师的考核工作量(不再计酬)。
(四)组织成批学生去市内实习基地实习,行政人员、辅导员给予补贴25元/次;专任教师按课时数*0.5计算酬金。
五、校内兼课人员教学工作量及酬金
(一)除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人员上课,须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且为工作需要,试讲合格,经审核程序批准后方能上课。
(二)校内兼课人员应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前提,上课不超过4课时/周,超过规定课时不计酬金。
(三)校内兼课人员教学工作量酬金按专职教师超基本工作量的酬金标准执行。
六、本办法自2013—2014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原东教字【2011】第10号文件作废。
教务处 人事处
2014年2月25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调动我校行政人员、辅导员工作积极性,发挥他们知识与技能的潜力,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报董事会同意,决定允许行政人员、辅导员校内兼课,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兼课条件
1.须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无该证者不得兼课,就业指导课除外。所兼课程应与其高校资格证书所授课程类别相一致。
2.须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所授课程相关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凡本科学历的我校A类合同的行政人员,兼课后,从2014年开始需在三年内获得相关专业的4门硕士研究生课程及格以上成绩,方能继续兼课。
3.全面完成本职工作,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以上。
4.行政人员、辅导员兼上实训课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证书,且在该职业技术工作岗位至少具有两年实践经历,方可兼上实训课。
5.初次兼课者通过试讲后(含实训课),需完整地随堂旁听该课程(含实训课)一学期,以便进一步熟悉了解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对象。
二、申批程序
1.个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和相关部门审批;
2.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安排申请人试讲,试讲通过后随堂旁听一学期课程;
3.符合条件并通过试讲的人员须报校领导批准,人事处备案。
4.行政人员及辅导员在校兼课采用一年一审制,即每年在5月和11月提出申请,进入申报程序。
三、兼课限时
兼课人员每周在工作时间兼课或听课限时4学时(含成教课程)。如发现违规,则取消兼课资格。
四、酬金计算标准
工作时间内兼课,按专职教师“超工作量计酬标准”计酬(详见《关于教学工作量及报酬的若干规定》)。
五、本规定自文件通过之日起执行,适合全校新、老兼课人员。解释权归教务处、人事处。
2014年6月16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学校教师初级职务评定工作,经研究,对我校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思想道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服从工作分配、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3.申请人员任现职以来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5.教书育人、管教管导,承诺担负课堂教学管理第一责任。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助教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
l 每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l 担任兼职思政教师工作,工作考核合格。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初级)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
l 大专毕业,工作满二年(并已在进修本科学历者)。
l 思政工作考核合格。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初级)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在实训室或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
l 大专毕业,在实训室或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l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实训室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
l 实训室系列的初级职称为实训员,工程技术岗位的初级职称为助理工程师。
三、认定程序:
①申请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审定并在考核意见栏说明(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定;思政工作量,由学工部审定;进修培训培养情况,由人事处审定)。
②各学院(部)负责对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考核,需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等提出考察意见。
③由校初级职务评定小组提出认定意见。
④凡通过评定者,由学校发放初级职务认定资格证书。
四、其他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月再审核
一、总则
1.为了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打破专业技术职务的终身制,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2.根据教学、科研、专业建设需要,设置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限定的岗位数额内,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
3.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4.每年对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相关规定考核一次,作为聘任的依据。
5.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上岗后,可以得到相应的工资、待遇。
二、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评审、审定或考试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或虽然没有取得相应资格,但确有真才实学者。
4.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受聘教师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三、聘任
1.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专业技术职务由校长聘任。
2.各学院、部门成立3人以上(至少3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该小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方可展开工作。
3.受学校委托,各学院及校有关职能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对申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或履行相关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技术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4.聘任程序:
(1)学校核定各聘用部门岗位数。
(2)聘用部门公布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岗位职责、聘任条件等。
(3)聘用部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考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4)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推荐意见。
(5)校长代表董事会聘任。
(6)签订聘约。
(7)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
四、聘期及其他
1.聘任期一般为两至叁年。如需要可聘终身职务,或视情况亦可延长或缩短聘期。
2.聘用部门建制撤消,聘约自行终止。
3.聘后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2008年1月
2016年1月再审核
一、 初级职称的“现职务及任现职务时间”一栏填写,以目前实际工作的岗位和时间为准,“高校教龄”以实际执教年限为准,可以累计。“参加工作时间”须填首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二、 各职称系列之间,原则上不随意变更,但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进取,不同岗位者,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以允许跨专业申报,凡市教委评审通过的中级职称,学校承认该职称的有效性。
三、 学校是否按新职称聘用,则需根据学校教学等各项工作的实际需要,本人的实际情况,经过一定的审核程序才能实现。
2010年4月13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做好初级职称证书工作,现将有关操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操作总原则是:以岗位定职称。
由于我校的中级职称是由校外评定的,初级职称又是起步职称,故采取积极鼓励的方针。
二、“以岗位定职称”的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可注意以下几点:
1.实训师系列,实训员与助理实训师,均为初级职称,凡在实训员岗位上工作满二年者,可定为助理实训师。
2.如在我校某一岗位工作满一年,现已调任校内其他岗位,本人提出申请原岗位初级职称者,可同意其申请。
3.初级职称起点时间,以本人进校所签A类合同时间为准。
4.自2011年起,此项工作成为常规工作。
2010年10月25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第一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五级记分制。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课程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含期中成绩20%、平时成绩30%)。考查课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实训、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最终考核成绩占40%,其他占60%,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若期末采取笔试形式综合考查的,其组织形式与考试相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为50%。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出勤率达不到要求者,体育成绩不予及格。
实习实训的成绩评定根据实际情况以五级记分或者百分制记载。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给予补考,补考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或合格计,不及格按实际考分计。
第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允许参加该学期的补考、毕业前补考及毕业两年内参加跟班补考,不再组织重修。
1.学期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上学期期末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2.毕业前补考:对毕业班在第一到第五学期有不及格的学生在第六学期的每年五月第二周,安排毕业前补考。
3.毕业后两年内补考:由要求参加补考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到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申请补考表格,参加学业期跟班考试或参加每年五月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四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门课程学期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五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请假(病假应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单交辅导员,由辅导员提出意见,医务室审核,交教务处批准,作为缓考。无法考前到校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事先电话告知辅导员,教务处记录备案,但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办理者,作为旷考处理,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缓考者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若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期中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缺考者,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80%。
第六条 英语、体育(除伤残外)、两课、实验实训类课程一般不实行免修。
第二章 重修
第七条 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八条 重修课程的上课时间与教学计划的课程不能冲突。
第九条 申请重修的时间一般为每个学期的开学第一周,由重修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进行申请。
第十条 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考核。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申请缓考。缓考须在开考前三天向所在院系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
第十一条 重修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二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相应的课程(英语四六级证书除外),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其免修对应课程。课程的成绩按证书所标对应的等级或成绩记载。
2. 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单(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培养计划中设置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一致,采用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该课程院(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同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以成绩单上成绩记录。
3.复学、转专业、留级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予免修,成绩以已修课程原成绩记载。
4.参军退伍返校复学学生,其应征入伍当学期的已修课程已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认定其为合格,成绩以最低合格分数记。
5.学生因残疾、严重疾病后遗症、体弱、慢性疾病及其它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体育教研室确认,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可申请免修。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将本系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连同申报表、附件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
1.学生到系办领取“课程免修审批表”,据实填写并报系部审核;
2.审批表连同课程成绩证明或相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及授课教师,并由课程教师进行网上登分。
4. 所有免修课程的教材一律不退不换。
第十四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通过等级考核的,若是合格则以60分记,若良则以75分记,若优秀则以85分记。
第四章 学制与留级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三年制的基本教学年限。
第十六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设置和要求,确定课程的授课时数和课程的学分;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职业素质教育模块、职业基础教育模块、职业能力教育模块、职业实践教育模块、职业拓展教育模块。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必须通过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八条 每学年内连续两个学期经过补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或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者予以留级。
第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不实行留级。
第二十条 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并全额缴纳学费,学校对其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跟原班级试读。
第二十二条 在同一年级上构成第二次留级时,可劝其退学。
2016年1月再审核
关于推进师资队伍思政建设工作的十项措施
教师工作部是校党委领导下的从事学校师资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职能部门。为贯彻落实全国和上海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为建设一支政治、业务双过硬的教书育人队伍。在党委领导下,我校师资队伍思政建设工作需进一步落实以下十项措施:
一、建立教师思政工作每月一次例会制度。此例会由校党委思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教师工作部、教务处、质管办、督导室及学生工作部等部门参加。会上就本月教师课堂教学、思政理论课创新、“课程思政”教育教学改革、教书育人状况,以及遵守课堂教学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学生反馈等情况进行沟通和工作研究,做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先进的人和事及时表彰。
二、建立教师工作信息员制度。信息员由各学院骨干教师或专业主任担任,校教师工作部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工作。通过信息沟通及时反映教师的心声与需求,维护和支持教师的教学积极性,使学校的日常工作能反映和体现教师的合理需求。
三、校思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学年举行1—2次教授恳谈会,通过恳谈会发挥在校高职称教授师资在学校各项建设尤其师资队伍建设中的参谋作用,使党委领导成为知识分子的挚友。
四、每年教师节前夕及年终考评总结阶段,教师工作部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先进教师的表彰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同时,按校纪校规严格落实“师德不合格”或违反意识形态安全底线和红线者 “一票否决制”。
五、教师工作部需配合“强师工程”,抓好新教师的教学能力培训和思政工作能力培训。做到新教师上岗,思政工作知识技能考核知晓率、合格率达100%。
六、建立“东海讲坛”(教师思政系列),通过讲坛充分发挥校内、外思政工作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加深对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项方针政策的理解,以推进我校职业教育教学中的教书育人工作,提高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的建设水平。
七、每年举行一次“教师思政工作年度研讨会”或“教师思政工作年度经验交流会”,每年确立一个研讨主题,以针对全媒体时代的新情况,加强对教师思政工作的灵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八、每年编辑《东海学院教师思政工作心得录》网络版,利用网络进行经验交流与问题探讨。
九、设立思政工作研究校级科研项目,资助教师在专业教育教学工作中开展课程思政的有关研究。
十、利用寒暑假,组织专职教师参加思政工作培训班、短训班及学习考察市内外先进院校有关师资思政工作和教书育人工作,用榜样的力量推进我校建设。
2017年6月7日
为了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促使新教师尽快胜任岗位要求,根据《上海市高校新教师培训工作的意见》,特制订本条例。
一、新教师到校报到后,需参加学校组织的岗位培训,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了解教师职业的特点和要求,熟悉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各学院(部)需指导或帮助每个刚毕业的新教师制订一年见习期培训计划和二至三年的“双师双教”培养规划,明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每个阶段的工作及进修任务。该计划由各专业主任督促执行,人事处和教务处予以定期检查考核。
三、新教师到校第一年内一般不安排校外脱产进修学习,可辅导一门课程,担任该课程的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实训、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担任一个班的班导师或其他社会工作;并试讲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
四、非师范院校刚毕业的新教师需在见习期内完成《高等教育方法概论》、《心理学概论》、《高等教育学概论》等课程的学习,所有刚毕业的新教师都必须在2年内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
五、新教师在提高业务水平的同时,应注意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六、新教师在进校第一年(含两学期)一律实行坐班制,由各学院(部)负责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之一。
七、见习期满一年时,新教师应进行全面的自我小结,各学院(部)应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进行考核,作为转正定级的依据。
2016年1月再审核
注:1、“双师”即指成为具有“双师素质”或“双师型”的教师;
2、“双教”指既能进行专业的课程教学,又能进行课程思政教学。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特色校”、“示范校”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辅导员除了可以享受行政管理人员的所有福利政策外,专享下列待遇:
一、职级制工资方面
1、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任职满三年整且历年工作考评合格者,其职级工资可按主任科员第一级办理。
2、在我校专职辅导员岗位连续任职满六年整且历年工作考评合格者,其职级工资可按副处虚岗第一级办理。
3、专职辅导员获主任科员第一级或副处虚岗第一级办理后,此后其职级工资在新的起点上按现有规定逐年提升。
4、被学校聘为中级职称的专职辅导员,其工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
二、转教师岗方面
凡在辅导员岗位连续任职满六年整,且合乎专职教师要求(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硕士学位或4门研究生课程成绩合格)的辅导员,如教学工作需要,可申请转为教师岗位。
三、评优、评奖方面
在我校各类评优、评奖名额中,辅导员必须占一定比例。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2016年1月再审核
关于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补充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精神,加强适应高职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现对我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在学校已有的各项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教师培训方面
1.鼓励和支持青年教师参加各专业的“双师素质”教师培训。
2.要求无企业工作经历的青年教师,在来校工作后的三年内,须到本专业相关企业带薪实习半年(可累计),并将此作为职级晋升考核的内容。
3.支持和鼓励青年教师参加远程课程教学培训,要求每位青年教师,利用网络,完成1—2门有关本专业的省市以上精品课程的观摩学习,并要求结合本人执教课程,撰写学习小结。网上学习的情况进入年终考核。
二、关于提高教学能力方面
1.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是各学院(部)负责人的岗位责职,对青年教师中的新教师(即高校应届毕业生),各学院(部)可通过“新教师沙龙”、“新教师工作例会”等合乎实际情况,又可操作的形式,加强与新教师的思想、业务联系与指导。此项工作,列入各学院(部)负责人述职考核内容。
2.鼓励各学院(部)积极开展以青年教师为主体的“说课比赛”、“双师素质技能比赛”、“课件制作比赛”和“精彩一课比赛”等旨在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竞赛活动,学校对竞赛组织者给予一定资助。对竞赛优胜者,给予一定奖励。凡获二次校级(不含校级)以上竞赛优胜者,学校给予职级晋升一级的奖励。
3.优先安排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教师参加国内外师资进修、培训项目。
三、关于教师科研方面
除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申报市教委“青资计划”项目和“晨光计划”项目外,学校每年拿出一定的经费,设立“青年教师科研启动基金”,每年资助3—5个校级青年教师科研项目,鼓励青年教师结合本专业职教特点,开展科学研究。
该补充规定自本学期起执行。
2011年4月1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在我校争创优质校建设中进一步加快教师队伍“双师素质”和“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现做如下规定:
一、重申学校已有的文件规定,要求学院认真贯彻执行
“从2011年9月起我校专职专业教师每五年中需利用寒暑假等有累计不少于半年以上的践习时间”。(见
“教师参加产学研践习活动作为聘期考核一项内容。践习记录进入教师年度业务考核档案,践习成果和教师的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挂钩。我校计划自2013年起,1975年后出生的教师(含1975年),申报中级职称必须递交参加产学研践习记录,申报高级职称必须有累计半年以上到企业践习时间或者承担一项校企合作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经历。公共课程教师,可不作践习要求”。(见
二、根据 “评聘分离”的原则,自2016年起,凡获市批讲师资格的专职专业教师,必须同时具有“双师素质”的条件,学校方可聘为讲师。
三、无企业工作经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进校任专职专业教师三年内须到与本专业相关企业带薪践习半年,并以此作为职级晋升的条件。
四、招聘录用专职专业教师时,同等条件下,有“双师素质”资格证书的教师优先录用。从2016年5月起,在兼职教师的聘任中,优先聘用具有“双师素质”的教师以及来自实践第一线的行业专家与能工巧匠。
五、学院需制定本单位“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达到规划目标的具体工作安排,即每位专职专业教师的个人计划达标的时间安排及在此基础上的学院教师队伍总体达标的时间进度安排,以确保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2012年5月3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推动我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现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双师型”教师实行岗贴,具体方案如下:
一、本次享受“双师型”教师岗贴的对象:
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享受我校“双师型”教师岗贴:
1.我校各学院从事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专职教师。
2.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同时具有与任教课程相匹配的国家或者省市职业技能评定权威机构认定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证书,或由国家省部级以上权威机构颁发的从业证书(如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职业证书等)者。
3.校公共外语、马克思主义理论等公共课教师不作“双师”要求。
二、认定程序:
1.由学院根据本人提交的有关证件进行初步认定。
2.由校职能部门根据规定进行审核。
3.由校职称评定领导小组会议复核。
4.由校长办公室会议最终认定。
三、岗贴标准:
凡经过校长办公室会议审核通过的我校“双师型”专职教师,每月给予300元教学岗贴。
四、岗贴开始执行日期:从2016年3月开始执行
2011年4月1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关于进一步建设教师践习工作站的决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要求,推进我校“强师工程”建设中“教师行业践习工作站”项目的建设,现作如下规定:
指导思想
为加强我校“双师型”师资队伍的建设,使应用型专业的相关教师能及时了解行业发展的现状、前沿及提高教师行业实践能力,故要求各专业设立与本专业相匹配的“教师行业践习工作站”,工作站属教师践习培训基地。
二、“教师行业践习工作站”的功能
1.“工作站”属校企合作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举措,“工作站”的工作原则是化整为零、顶岗践习、产学研相结合,对专职教师进行浸润性双师资格培训。
2.“教师行业践习工作站”须设立在行业排序名列前茅的先进企业,优先考虑国有大中型企业。
3.本校专职教师可利用课余时间及寒暑假分期分批到“工作站”践习。践习前需有践习目标与践习计划,践习中需有固定的企业指导教师(即拜有关企业员工为师),践习后需递交践习工作个人小结。
4.教师在“践习工作站”带教我校进该企业实习学生的教学工作量亦可计入教师“产学研”总量中。
5.专职教师进“工作站”践习的情况,列入教师教学工作考评内容,并作为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必要条件。
6.贯彻双向互利原则,各院系给予相关企业及指导教师一定的经费支持,此经费在人事处师资队伍建设经费中支付。
2017年3月17日
关于脱产进修(顶岗实习)有关待遇的规定
为鼓励我校专职教师脱产进修(顶岗实习)的积极性,以加快我校师资队伍内涵建设,现对有关人员的待遇作如下规定:
1、凡经学校审核批准到国内高校脱产进修(顶岗实习)的教师,与学校签订相应的服务期协议后,在其脱产期间,仍享受在校工作时的工资、福利待遇,但不享受行政职务岗贴和教师教育教学津贴。
2、在日常教学工作中,免去该教师原定每周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如条件允许,该教师仍可在校授课,并以超课时数计酬,但授课总数不得超过每周7节。
3、对属于市教委教师培训项目经费支持的脱产进修(顶岗实习)的教师(如产学研项目),其进修或顶岗实习期间享有3000元学习经费,用于购买学习资料、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或企业相关活动。此经费需凭有关发票报销。
4、参加脱产进修(顶岗实习)的教师需参加学院年终考核,本人进修(或实习)小结、进修单位(或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均作为考核等第评定依据。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要求偿还上述3000元资助经费。
5、未经学校批准且不享受教委专项经费支持的脱产攻读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脱产赴国内、外进修者不适用此规定。
6、学校可根据校财政情况对上述规定作适当调整。在无新规定出台之前,按此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11年9月起生效。
2011年9月27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落实市教委人[2016]65号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精神,鼓励教师利用多种形式去企业实践、以提升职业教育教学水平与自身实践能力,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时间要求
专职专业教师赴企业参加产学研实践活动已成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从2016年9月1日起,我校专职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我校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可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二、内容要求
1、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标准等。
2、为使教师企业实践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学院可会同企业结合教师专业水平制订教师赴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学院可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我校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既安排教师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实践,同时又协助该企业管理、指导学生实习。企业实践结束后,可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加强专业建设的资源,推动我校新一轮教学改革。
三、具体方法建议
从我校实际出发,教师参加实践活动基本可分为脱产顶岗实践和业余在职实践两类,学校提倡教师主要利用节假日、寒暑假等业余时间进行在职实践。其中,
1、脱产顶岗实践,时间一般为半年(含暑假或寒假),派出教师须与企业签订正式产学研实践项目合同,明确实践内容、形式、时间、考核要求和最终成果。实践单位原则上需在本学院的教师践习工作站,由人事处与教师签订实践合同及服务期协议,教师须认真履行合同,学校则保证教师的收入不低于本校同级(类)教师满基本工作量的水平。学校将根据考核后的实际情况,酬情给予课时补贴。
2、业余在职赴企业实践由教师自行安排时间,学校特别鼓励利用寒暑假期,到本学院教师践习工作站参加产学研项目和参与社会服务,实践者践习签订正式协议或合同,明确实践内容、形式、时间、考核要求和最终成果。同时报学校和学院认可后纳入校、学院产学研实践资助培养计划。学校将根据考核后的实际情况,酬情给予交通补贴。
3、教师企业实践纳入教师考核内容。鼓励教师在企业实践期间,参加职业技能考试或在有鉴定资质的企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以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考核方法
我校将教师参加企业实践活动作为聘期考核的一项内容。实践记录进入教师年度业务考核档案,实践成果和教师的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挂钩。我校已实行的1975年后出生的教师(含1975年),申报中级职称必须递交企业实践记录,申报高级职称必须有累计半年以上到企业实践的时间或者承担一项校企合作科研或技术开发项目的经历仍继续实行。公共基础课教师,虽不作实践要求,但也需有有关考察、调研和学习的心得体会或报告。
五、其他要求
1、我校专职专业教师实践期间享受学校在岗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按现有学校有关规定支付。教师参加企业实践应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我校将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3、我校教师因践习内容需要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境外企业等其他单位或机构实践,参照本规定执行。
4、我校机关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实施学校的专职专业教师赴教师践习工作站践习的各项规定,彼此须紧密配合、相互协调,为推动我校新一轮发展而努力。
2016年9月23日
为了给参加市教委产学研项目的教师保质保量完成项目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提供保障,使该项目的资金投入达到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对该项目的具体执行提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该项目要求脱产顶岗研习,故项目参加者必需严格遵守脱产顶岗的规定,学校要求项目参加者做好出勤考勤(此考勤须经顶岗所在部门领导签字方有效)。学校职能部门将按市教委要求,随机抽查并访谈研习单位有关领导,以检查落实情况。
二、为给参加顶岗研习的教师以时间保障,该项目参加者在践习期间在校内兼课不得超过7节。本人不按此规定执行,则超出部分为零课酬,并在年终考评不得获“优”,学校提倡在顶岗践习期间不兼课或少兼课。
三、参加该项目的教师工作日程随践习所在单位执行,不享受暑假。
四、对于要求践习带教指导费的接受单位,以实际接受一位践习教师半年,我校给予不超过5000元标准的带教指导费支持(此费用仅限于市教委产学研项目)。
五、学校同意参加该项目的教师,可在项目总经费中提取3000元为参加企业研习活动之用(此费用仅限于市教委产学研项目),教师需凭有效发票,按学校科研经费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六、人事处为每位参加市教委产学研项目的教师设立专用户头,专款专用,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人事处、教务处
2011年10月24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有关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青资项目)的规范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的立项
1.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实施办法》精神,选拔推荐青年教师申报此科研项目。
2.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文件具体要求,如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培养措施,通过推荐和自荐的形式,经项目答辩中考评组专家的书面打分、评议等程序,最后根据得分情况和候选项目设计的综合情况,确定上报名单。
3.经市教委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评审以后,由市教委认定立项后开始实施。
二、项目的管理
1.该项目获准立项后,由校人事处(科研)负责项目管理。
2.根据市教委文件精神,聘请一名思德高尚、业务精湛的教师指导该项目的执行。
3.须进行科研项目中期检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专项基金中期检查报告书》,汇报项目进展情况,交所在系、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邀请专家组织中期检查,对项目进行阶段考核及提出建议。
三、项目的结项
1.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方可结项。如不能及时完成项目者可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详细说明申请延长研究期限的理由,报学校同意。
2.科研项目成果形式有:编著、教材、教学参考书、学术论文、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等。
3.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当如实填写《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做好财务决算表,交财务处审核。
4.科研项目经所在学院、部门考核,签署意见后,将《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总结报告》报送人事处。
5.由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进行审核。
6.报市教委人事处备案。
四、成果评奖
1.为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及应用,建立科研成果的评价奖励机制,成果评奖活动为每二年一次。
2.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理论创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客观评价。
3.申报评奖范围和要求:
(1)论文、专著及教材,论文须为公开发表的;
(2)评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级。
(3)评奖由各系组织初审,由学校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4)复审应当经过公布候选项目背景材料、专家小组集体评议和无记名投票等评审步骤。
(5)学校根据初审和学校专家评审委会奖项建议,决定评奖的等级,颁发奖金和获奖证书,并予以公布。
五、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六、本办法自2016年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016年1月再审核
科研项目(纵向)经费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现行财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各类科研所获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三、纵向科研经费的构成
1.省市部委级经费:包括教育部、上海市科委、上海市教委、各类基金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
2.校级科研经费,即由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提供的科研项目经费。
四、科研经费管理原则
1.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使用并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2.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明确职责,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人事处(科研)对项目统一编制经费编号,并发给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使用手册》。项目负责人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使用科研经费。
3.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的有关经费管理、使用的各项规定与学校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专款专用,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超支部分由项目负责人自理。
4.该纵向项目有其他渠道资助或配套经费的,均应纳入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5.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及经费编号的使用期一般不超过项目结题后二年。结题二年后即撤消该项目经费编号,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使用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该项目自立项后的五年。
五、科研经费使用
1.根据到位经费数额,科研管理部门提取5%作为校科研管理费,校级项目、市教委设立的“上海高校青年教师培养资助计划”项目不提取科研管理费。科研管理费在科研处下达项目经费时由财务处统一提取,该经费立专项管理,主要用于校科研部门及相关活动。
2.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各类咨询费、招待费(含餐饮)、电话费、交通费等特殊支出,须经财务审核,并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其余经费需用于购置设备、图书资料、打字复印等实际科研之用。凡购买图书需提供书名清单。
3.科研项目经费的报销与暂借款,均需项目负责人签字,凭《科研经费使用手册》到财务处报销和暂借。凡预支或报销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款项,由主管校领导签字方可执行。预支或报销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款项,需校长签字方可执行。
4.形成资产
学校鼓励项目负责人使用科研经费购买设备,凡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设备与图书资产,均属于公有资产,故需向学校有关部门(资产处、图书馆)备案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图书经图书馆编目、登记后,可交回课题组成员使用,课题成员离职离校时,需交回所有被编目备案的书籍。所购设备价值超过1000元及以上的,均由学校资产处统一购置,未经同意不得自行购买。上述资产在项目负责人调离时,均应归还学校。
5.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后,其结余经费可继续用于后续科研项目的预研究,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结题后二年。如超过二年,项目组或负责人可提取结余数的30%作为完成奖励,但奖励总金额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其余金额部份进入校科研基金。
6.因项目负责人不负责任等主观原因不能完成项目任务,或违规滥支费用,由科研处通知财务部门,停止该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并视情节作出处理。
7.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可由项目负责人去财务部门查询,查询使用情况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8.如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对项目经费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则按各级政府部门及有关基金会的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六、科研经费的预支与核销
1.首先由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费用支出预算书,该预算经科研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凭批准后的预算书到财务部门办理暂借款手续。
2.科研经费预支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80%。
3.每位项目负责人,一次预支借款一般不超过2000元(含2000元)。如预
支在2000元以上者,须经主管校长签字同意。预支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款项,需校长签字同意。该项目再次借款时,需简要汇报上次借款的使用情况。
4.每位项目负责人的借款,一般须在借出后3个月内结清。该项目结题报告经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须在半月内到财务处结清所有款项。
5.青资项目结题后,经市教委专家组评审有不合格者,学校只支付上级下拨项目经费的80%,实际使用超出该80%的部分由项目负责人本人承担。该项目经费余下的款项进入校科研基金。
6.财务部门凭科研项目鉴定书、科研项目资料入档签收单,以及经校批准的项目经费决算书与费用发生的原始单据,按有关规定给予核销。
七、监督检查
学校监察室、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的财务规定以及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负责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项目负责人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追回科研经费。
若项目在期限内完不成者可打报告申请延期,超过原定完成期限二年后,仍无法完成该项目的,学校将收回该项目余下科研经费。
本办法自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科研项目经费办法及自动失效。
2011年4月1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适应高职教育发展的要求,我校各院、系聘请了来自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任我校专职教师(A类合同),现对有关薪酬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任职资格。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企业工作3年以上(含3年),并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以上(含中级)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行业工作人员,且通过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评估,最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方可引进为专职专业教师。
二、凡由企业进入我校任教的专职专业教师,原则上其薪酬与教师系列相同层级一致。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性,具体操作程序为:
1.由学院根据该教师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关于该教师薪酬的意见报告。(中级及以上职业技术资格认定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他政府授权的发证单位的网上信息查询系统查询认证。)
2.由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院申请,并依据其最高学历、在企业工作年限及所认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本人所具有的经查询认证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行业知名度等因素综合评价,确定其工资具体等级。
3.该教师工资级别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即按我校现有教师职级工资实施方案执行。
三、来自企业的专职教师如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和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可按学校现有规定享受“双师型”津贴。
2013年10月30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了加强对教师队伍的管理,确保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外聘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一、外聘教师的聘任条件
1.外聘教师须具备本科及本科以上的学历或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2.外聘教师必须持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具有相应的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所任教的课程;
3.外聘教师的年龄,男性一般不超过70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个别情况须由学院提出申请,报请校长批准,并填写聘用协议的补充说明书。
4.外聘教师必须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教学态度认真,热心高职教育事业,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5.外聘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教师应尽的义务,自觉参与本学院的各项教学、教研活动。
二、外聘教师的聘任程序
1.各学院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要,制定下一学期本专业外聘教师聘用计划,并填写好“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推荐表”,一式两份;
2.各学院负责对外聘教师的资格审核,并将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交教务处;并报人事处备案。
3.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审核各专业聘任教师名单和“外聘”教师名单,特殊情况报主管校长审批,审批后的《教师推荐表》一份留教务处备案,一份由学院存档;
4.应聘教师,由教务处、各学院组织试讲,经认可后方可聘用;
5.经聘任的外聘教师必须认真填写《任课教师登记表》;
6.为保证教学质量,学校将不定期地对外聘教师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每学期组织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或作解聘处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奖励、晋升的依据,学校建立教师业务考评档案,以保证学校外聘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外聘教师的职责
1.外聘教师在接受学校教学任务后,必须按教学任务的授课要求,认真研究所教课程的教学大纲与教材,认真备课,并及时填写教学日历表;
2.每次授课前,必须有两周课程教学的备课量;
3.每次授课完毕必须向学生布置一定的作业,并对学生完成的作业及时批阅与分析,要认真阅读学校发的每份通知,并严格执行;
4.自觉接受学校或教学管理部门的教学质量监督,配合教务、教学督导、各学院等部门对教案、备课笔记、学生作业批阅等方面的检查;
5.对教学不认真、教学效果差的外聘教师,学校有权按聘用协议规定中止聘任。
四、外聘教师的管理
1.每位外聘教师都应纳入学院的师资队伍建设范围;
2.各学院对每位外聘教师聘用前,都应详细介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外聘教师的职责;
3.各学院要加强对外聘教师教学的过程管理和教学工作的考核;
4.对未履行外聘教师职责的教师,聘用部门可提出解聘意见,教务处根据聘用部门考核意见进行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5.“聘用协议”期满即终止。如需要续签协议,必须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自“聘用协议”期满之日起再续签下一期协议。
五、外聘教师待遇
外聘教师的课时津贴,由各学院按照学校规定的课酬标准,按月做好统计,经教务处核准、校长审批后,每月发放一次。
2016年1月再审核
一、员工的招聘
1.根据学校的人才发展规划及学校各部门的岗位编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网络、新闻媒体、人才市场、员工介绍推荐等途径,由人事处组织实施人员招聘。
2.学校严格按招聘条件择优录用员工。
3.录用的员工应符合任用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专业经历、个人素质和健康体能条件。
4.招聘一般岗位人员由用人部门及人事处对应聘人员进行初次面试考核,再由人事工作小组复试,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招聘学院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由人事处根据聘用条件提出应聘人选,再由人事工作小组进行面试,分管校长提出聘用意见,最后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是否聘用;专职教师的聘用,由人事处、教务处等用人部门组成面试小组负责面试、组织试讲,并填写考评表,报人事工作小组复试,分管校长提出聘用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
5.招聘程序:
(1)应聘人员须以书面形式如实自述个人履历、学历、工作背景、健康状况等,学校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证实;
(2)应聘人员须填写“员工应聘表”,出示有关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等的原件并附复印件。
二、员工的录用
1.学校正式录用的员工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员工在报到之日两周内与学院签订“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员工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经员工和校长签署后生效。录用员工的试用期具体期限将在“聘用合同”中说明;在试用期内,员工或学校可终止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但需按相关规定提前三天通知对方,或等校方落实替代人选后离职。
2.在合同期内,如学校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双方“聘用合同”的,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或向对方补偿一个月的聘用报酬以代替“提前30天通知”。
4.新聘员工必须如实填写学校的“员工登记表”,包括有关学历、经历等个人简历资料,如学校一经查实其虚报个人资料,学校有权予以即时除名。
三、员工离职规定
1.学校与员工之间解除聘用合同应按学院“聘用合同”的有关条款执行。
2.员工辞职应向学校提交“辞职报告”,经所在部门主管签字后,再送人事处审核,并呈报分管校长批准。
3.员工在离职前应办理离职移交手续,按工作内容填写移交清单,包括文件、实物及代办事项等,并向人事处索取“员工离职移交流转单”,到学校各部门办理流转手续,经部门主管及人事处审核同意,最后由分管校长批准。
4.员工离职手续包括:
(1)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中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单,并交接给本部门主管,对未了结的工作必须交代清楚。
(2)财物移交:如有借款未全部偿还的,离校前须如数归还财务处;领用的工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免)应交还有关部门。
(3)离职人员在离职前未能将工作移交清楚而造成学校管理秩序紊乱;经济、名誉蒙受损失的,应对此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学校离职员工按聘用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得到的薪资及补偿费用的,应于次月工薪发放日发放。
2016年1月再审核
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校两级管理体制,规范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
(一)学校在聘专职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辅导员、工人等均实行每周5天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的坐班工作制度(不含部分另有规定的岗位)。
(二)专职教师
1.凡兼任政治辅导员工作的专职教师实行每周5天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的坐班工作制度。
2.不实行坐班制的学校专职教师按工作任务考勤,每周五下午(1:00—4:00)为学校统一的教研活动日,实行考勤,凡无故缺席者做旷工处理。
3.新进校任专职教师的应届毕业生(含研究生)工作第一年实行坐班制,其基本工作量(每周8课时)中,可安排50%的工作量含每周4课时听课。
(三)上班时间
日班:8:00——16:15 (含午餐时间)
三班制:由各部门自行安排
员工应严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工作。
二、管理职责
(一)校人事处是全校教职工考勤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考勤工作的指导和汇总统计。
(二)各院、部、处、室、馆、中心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考勤主要负责人,为做好工作可指定专人协助负责本部门的教职工日常考勤工作(含迟到、早退),做到认真考勤,如实上报;各级干部以身作则,校级领导的考勤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各部门于每月20日填报“员工考勤表”交人事处汇总。
三、基本规定
(一)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
(二)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待批准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也应电告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上班后二个工作日内补假;
2.员工请事假二天(含二天)以内可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中层干部请事假必须向分管校长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所有员工请假二天以上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
3.事假扣薪办法
中层干部:每天扣除60元;
一般干部(专职教师、政治辅导员):每天扣除55元;
技术工人(维修工、司机、以工代干):每天扣除50元;
普通工人:每天扣除45元
(三)病假
1.教职工因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时,凭学校保健站或医院(社会医疗保障机构指定的医院)病假证明,可请病假;
2.请病假时,也应填写《请假单》;
3.由学校交纳“四金”的专职教师、辅导员、行政管理人员、工人等的病假,按国家相关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办;
4.退休(含协保、内退、镇保)后返聘为我校的专任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壹个月(含壹个月);非连续病假,壹学期内累计超过贰个月,作自动离职处理;
5.病假扣薪办法
中层干部:每天扣除39元;
一般干部(含专职教师、政治辅导员):每天扣除36元;
技术工人(维修工、司机、以工代干):每天扣除33元;
普通工人:每天扣除30元
(四)寒假、暑假按学校规定假期放假。女教职工产假与寒假、暑假、国定假期重叠的不再增补休假期。寒假、暑假均为带薪假期。
(五)婚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凭结婚证书可请婚假十天。该婚假在领证后一年内有效,但不能拆开分段享用。
(六)关于女教职员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假期及工资待遇按我校《专职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
(七)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三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教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料理丧事的,可给假二天。如去外地处理丧事,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八)加班:
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者,须事先填写“加班申请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向分管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作调休处理(附件一),调休由各部门在一学期内自行安排。需发放加班费的,由分管校长批准后,事先报校人事处备案(附件二、三),学校按规定核发加班费。
四、违规处理
(一)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无故缺勤,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补假,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按自行离职处理,并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三)教职工在试用期(实习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十天者,视影响工作情况相应延长试用(实习)时间。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
2016年1月再审核
专职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女教师生育期间各项假期管理工作,便于教职工了解、掌握、使用各项假期,现根据《上海市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各项假期及工资待遇作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1.教师怀孕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继续工作确有困难,经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2.享受产假的期限,按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期限为准。
3.教师产假期间学校暂停工资发放,由社保中心给予发放,四金由学校给予续缴,需个人承担部分仍由教师个人承担。
4.教师产假休满正常上班后,学校恢复教师工资,并按本学期实际工作周给予核定工作量。
5.教师产假休满结束如逢学期期中,教师有困难不能正常上班且本部门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院(部)同意,报分管校长批准,可请哺乳假(最长不超过六个半月)。下个学期正常上班的教师,给予享受该学期寒(暑)假,下个学期仍请哺乳假的教师,不享受该学期寒(暑)假。按本规定享受的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发给。
6.教师产假休满两个月后,如确因教学工作需要,则可视本人身体恢复情况适当提前上班(受聘),但每周一般不超过10课时。产后不满两个月一律不准安排工作。
7.教师产假期间一旦受聘上课,学校提前恢复教师工资,按正常上班规定计算酬金,每周超过10课时则按“超工作量” 酬金标准计酬,不足工作量的按标准扣除课时酬金。
8.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根据学校教师及教学工作实际情况,其寒暑假休假时间不顺延。
9.本校其她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参照专职教师办法实行。
10.本规定所指教师(女职工)均以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前提。
11.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
2016年1月再审核
有关《教职工考勤办法》补充规定
一、有关产假的补充规定
现依据我校《教职工考勤办法》及最近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考勤办法作如下补充:东海学院教职工男方陪产假时间为女方预产期前后10天(不得在女方其它怀孕阶段使用);女教工预产期前2个半月,如有情况,经领导批准只得享受产前假(不得以病假替代);如需申请哺乳假,需要提供医院有关婴儿或产妇的医疗证明,经本人申请,院、系、部门申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有效。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停薪留职的,也要本人申请、部门申报经校长办公会批准方有效。
二、有关事假处理的几点补充意见
(一)审批权限
1、请3天以内(含3天),由学院、部门领导审批;
2、连续请3天以上至7天(含7天),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连续请7天以上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二)薪酬处理
1、7天以内凡经程序获准的事假,以该类人员职级工资最低档除以21.75天计算。辅导员、没有行政职务的教师均按一般科员标准处理。
因此,我校事假扣款标准现调整为:
中层干部 3900÷21.75=179元/天 (副处职级工资第一档)
一般科员 3500÷21.75=160元/天 (科员职级工资第一档)
技术工人(维修、司机) 2250÷21.75=103元/天(维修工基本工资第一档)
工 人 2230÷21.75=102元/天 (工人档)
2、7天以上经程序获准的事假,第8天开始作无薪处理(即职级工资、岗贴全部扣除)
三、确有特殊情况者,按特事特办原则,学院、部门需提出申请,如何处理最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注:上两个文件《教职工考勤暂行办法》、《专职教师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待遇的若干规定》中与本文件相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人事处
2016年5月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落实学校的办学宗旨,增强岗位意识,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与效益,推进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水平,对全体员工实行岗位考核。
二、考核原则
以各岗位职责要求为考核基础,遵循客观、全面、简便的原则,量化考核指标,力求对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水平给予较为公正、合理、科学的评价。
三、考核对象
东海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实习期、试用期在半年以上的在岗人员。
四、考核办法
1.人员分在编在岗和非在编在岗人员两大类;
2.岗位分中层以上干部、一般行政人员、专任教师、后勤人员等四个系列进行考核;
3.全校按行政四大块分别组成考核小组,对部门下属员工进行考核;
4.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5.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晋升、嘉奖、续聘的依据。
五、考核程序
1.中层以上干部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
2.其他各类人员考核:个人写好本年度个人小结,向所在学院、部门汇报后,由学院和各大组推出年度获优者;
3.在编在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与本人沟通,签名确认后归档。
六、考核时间
1.每年一次,按年度考核;
2.12月上旬学校布置考核工作,校办下发文件;
3.12月中旬各学院和部门对考核对象的自我小结进行审定,提出考核意见;
4.12月下旬各部门将“考核情况表”交人事处汇总,最后交学校考核小组审定。
七、组织机构
1.建立学校考核小组
组长:校长、书记
组员:副校长、两办主任、教务处、人事处
2016年1月再审核
为鼓励教师与机关行政人员努力学习提高业务水平与管理水平。现起动关于教职员工在职进修本、硕的学费资助,此事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我们共同把事情做好。现将操作细则通知如下:
一、受资助对象须符合下列2条件:
1.在东海学院工作5年以上(含5年)的我校专职教师和签A类合同的机关行政管理人员;
2.在职进修本科文凭及在职研究生学位者。
二、受资助具体办法
1.需凭本科文凭或硕士学位证书及所进修各科成绩单,并经教育部网上查询系统核准后,方可接受资助。
2.资助金额:获得本科文凭者享受税前5000元额度资助,获得硕士学位者享受税前6000元额度资助。
3.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符合以下要求,获得博士学位后,可享受税前2万元额度的资助。
①该教师须根据本专业建设与课程建设发展需要,选读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
②报考前,需征求领导意见,并在本人事处备案。
③享受资助时,须与学校签订为期三年的服务期协议。
4.每位符合条件的资助者只能享受壹次资助。对在“东海”工作期间,已在职读完本科并又在进修研究生学历者,当前只能享受本科额度的资助,如欲选择享受研究生额度的资助,该资助只有在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证书后,才可获取。进“东海”时已在进修学历、学位者,需在“东海”工作满五年,才可享受此资助。
5.各位受资助者需凭学费票据到人事处、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有学费票据或有本人所进修学历或学位的母校财务部门出具的交费证明或与学习相关的支出票据(如:书籍发票等)者,报销后可按规定领取现金,如无上述票据者,办理相关手续后财务处将钱款打入本人工资卡(税费自理)。
6.自2011年起,此项工作成为常规工作,每年第四季度进行。
人事处、财务处
2013年11月16日
2016年1月再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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